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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为残疾儿的能否申请再生育?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4 16:28:35   浏览次数:787

 
    梅州某地计生部门来电询问:该街道居民李冬与刘菊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其中,李冬属再婚,其再婚前与前妻在1998年11月生育一个男孩,离婚时该男孩判归女方抚养;刘菊则属于初婚。李冬、刘菊夫妇再婚后于2008年5月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女孩,但该女孩在2009年5月由深圳市儿童医院鉴定为残疾儿。为此,李、刘夫妇申请再生育一胎,当地计生部门请示应如何处理。
    【答疑】新《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本规定在适用中要注意三点:一是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二是新组合家庭仅有的一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三是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不能批准再生育。特别要强调的是,“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是指新组合家庭时的子女状况,而非新组合家庭后的状况。即,该残疾儿必须是再婚夫妻将与前配偶所生育的病残子女带到新组合家庭来的,而不是双方在再婚后新生育的病残子女。
    因此,本案中的残疾儿系李冬、刘菊再婚后所生,不符合新《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不能批准其再生育。(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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