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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生育双胞胎应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4 16:27:56   浏览次数:768

    某镇计生部门来电反映:张丽和刘伟大学毕业后未婚同居,并在2009年3月份生育了一对双胞胎,两人至7月份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问应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
    【答疑】根据新《条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论每胎子女个数)属违法生育行为,但如果当事人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不予处罚,否则按规定的计算基数分别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本案中张、刘两人未婚生育且未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政策外生育,但不构成超生。
    在社会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面,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的不认定为超生,为体现责罚一致的原则,这种情形下,以每胎子女数量与一个子女应征金额相乘,所得结果即为实际应征数额。假设未登记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征金额为M,则未登记结婚生育第一胎双胞胎的应征金额为2×M,未登记结婚生育第一胎三胞胎的应征金额为3×M,以此类推。那么,本案中张、刘两人应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2M,即分别为4倍的社会抚养费。
    但是,如果张、刘两人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生育了一对双胞胎,那么,两人就构成了超生。按照新《条例》第53条的规定,分别按超生一个子女和超生二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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