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夫妇退休多年,都有病在身,生活不便。为安享晚年,便从劳务市场雇请了一位30岁左右的乡下妇女来照看生活。两位老人觉得这个妇女老实纯朴,就未要求其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资料。计生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保姆已进城务工近两年,但一直未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请问,应如何处理相关人员?
【答疑】新《条例》第45条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该证明。因此,该妇女在外出务工前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向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交验证明,从而实现流出地与流入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生信息的有效对接和及时互通。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和交验计生证明的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用。
与之相应,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可责令保姆限期补办和交验计划生育证明,逾期不落实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老李夫妇则可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政法处)
【答疑】新《条例》第45条规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该证明。因此,该妇女在外出务工前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及时向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交验证明,从而实现流出地与流入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生信息的有效对接和及时互通。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和交验计生证明的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用。
与之相应,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可责令保姆限期补办和交验计划生育证明,逾期不落实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老李夫妇则可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政法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