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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后环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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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不落实结扎术出租人可单方收回房屋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4 16:26:12   浏览次数:768


某居委会老张来电反映:因儿子定居国外,便将空置房屋出租给了本省外市来当地务工的一对农村夫妇。该夫妇曾先后于2003年和2008年生育了两个女儿。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了解到该夫妇生育2个女孩后一直未按规定落实结扎措施,便多次上门动员其结扎,但该夫妇拒不配合。为此,计生工作人员通报老张,要求其解除租房合同。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老张还是担心被索赔,特咨询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答疑】《条例》第24条规定,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这一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因此,该夫妇生育两个女孩之后应及时落实结扎措施。为加强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当事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条例》第43条进一步规定,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这是对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建立了承包、租赁和劳动关系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履行协助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性规定。本条所称的“有关单位和业主”是指与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发生承包、租赁、用工、出租或出借房屋等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是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该规定是专门针对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作出的。“不履行避孕节育”是指应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拒绝落实的情形。“不履行孕情检查义务”是指应当参加查环查孕而拒不参加的情形。“依照合同规定”,则要求有关单位和业主在与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其计划生育义务和法律责任。本规定授权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主体可以对违反上述两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相对人,依照合同约定采取三种相应措施,即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和收回房屋。
因此,老张可以该夫妇拒不落实结扎措施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政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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