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4 16:25:12 浏览次数:893
某街道计生部门来电反映: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地刘某家中有一位怀孕数月的妇女。经查,该妇女是刘某粤北农村老家的亲戚,已生两个女孩,想生育一个儿子而外逃,从怀孕至今已在刘某家中生活了4个月。但刘某自称是县政府工作人员,百般阻扰当地计生部门对该妇女婚育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落实补救措施。请问,对刘某应如何处理?
【答疑】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群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以及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拒绝、阻挠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是对其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群众利益的严重侵害。为此,新《条例》第61条规定了各种拒绝、阻挠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既是对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对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慑。
该规定明确指出,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者镇、街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77条则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刘某藏匿政策外怀孕的计划生育对象,并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阻扰计生部门行政执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计生工作秩序。计生部门首先可以对其批评教育,要求其配合对该孕妇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其拒不配合,可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交由公安部门给予拘留或罚款。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当事人暴力抗法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法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