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htjhh 发布时间:2009-06-30 15:17:14 浏览次数:1320
昨日记者从珠海市实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日前已由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我市即将实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重点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通门诊费用问题,这是对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门诊保障项目和保障机制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将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保障对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据了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保障对象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是按社保年度定额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安排50元;个人账户基金安排5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50元。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安排100元。未成年人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安排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纳25元。
基金支付范围为:普通门诊诊查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以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转诊(含市内急诊)的,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社保年度内转诊及急诊待遇支付限额合计1500元 (含自付部分)。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门诊定点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镇卫生院中审查确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参保人按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在门诊定点机构中选定一家就医,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费用结算采用人头付费方式,根据“总额预算,定额结算”的原则,实行“按月结算,年度清算”。
筹资模式:结余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闫昊波表示,普通门诊统筹是在我市现行职工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的纵向延伸,覆盖全体参保人。办法对不同制度、不同人群实现统筹共济,统一管理,统一待遇水平,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下一步建立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结余基金,采取“结余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筹资模式,费用结算采用“总额预算,定额结算”按人头付费的方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按个人意愿,在定点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机构,原则上一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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